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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2021年05月27日 17:20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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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7年1月13日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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