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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1年03月24日 10:22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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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

  发布机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1年3月17日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版面编辑:杨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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