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1〕29 号)

2021年04月15日 13:56 来源于 财新网
可以听文章啦!

  【财新网】

  发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1年4月15日

国市监处〔2021〕29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泰州市扬子江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镜人

  经营范围:医药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等。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2019年11月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依法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以下简称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行为开展了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委托27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垄断协议实施情况进行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委托经济学专家对本案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分析,并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召开专家会进行了研究论证,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陈述意见。

版面编辑:许金玲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