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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2021年06月18日 15:55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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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

  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0年1月15日

法〔2020〕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宁夏、陕西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版面编辑:刘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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