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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

2021年08月05日 20:22 来源于 财新网 试听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lN6gAbsL](https://a.caixin.com/lN6gAbsL)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财新网】

  发布机构:银保监会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5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保监发[2021]30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2020年6月,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4号,以下简称《问题解答》),明确了内地直接保险公司向香港地区合格再保险机构分出再保险业务时,应适用的偿付能力评估信用风险因子方案。现对《问题解答》第7条中有关因子方案的适用期限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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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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