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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1年7月5日
法释〔2021〕14号
(2021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4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或者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共有人对权利行使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共有人主张其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