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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互联网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付酬标准(草案)》的公告

2022年07月26日 11:02

  【财新网】

  发布机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发布日期:2022年7月25日

  2021年6月1日新《著作权法》生效,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该法条新增了录音制作者的广播表演获酬权。在互联网领域,该权利主要体现为在直播场景下以“非交互式”使用录音制品的行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我国直播行业的营收情况、不同直播类型对录音制品的依赖程度等因素,制定互联网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付酬标准(草案)(以下简称:付酬标准)。该付酬标准按照《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与互联网平台代表正在协商之中。权利人被赋予录音制品获酬权已届一年,为推进协商工作,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将付酬标准予以公布,并在互联网直播平台试行,以尽快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为互联网直播平台提供录音制品获酬权解决方案,免除使用者法律风险。

版面编辑:刘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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