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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
发布时间:2011-08-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法〔2011〕19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
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