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7年1月13日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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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7年1月13日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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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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