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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
发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1年4月15日
国市监处〔2021〕29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泰州市扬子江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镜人
经营范围:医药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等。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2019年11月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依法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以下简称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行为开展了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委托27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垄断协议实施情况进行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委托经济学专家对本案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分析,并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召开专家会进行了研究论证,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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