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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2021年04月21日 18:05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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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

  发布机构:卫生部

  发布时间:2017-10-31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200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版面编辑:李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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