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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
发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6年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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