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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

2021年05月21日 23:02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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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

  发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6年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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