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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04月07日 21:08

  【财新网】

  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4年09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版面编辑:边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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