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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2022年05月21日 19:07 试听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3oY5FwKM](https://a.caixin.com/3oY5FwKM)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财新网】

  发布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5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6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第一条 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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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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