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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

2022年09月22日 12:29 试听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dF4dLYYW](https://a.caixin.com/dF4dLYYW)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财新网】

  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年9月26日

明确鉴别标准依据 保障刑罚有效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

  为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依法规范开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据介绍,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妇女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同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明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对其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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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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