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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2022年10月10日 15:16

  【财新网】

  发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08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2〕104号

  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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