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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00〕37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