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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22日
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
国发〔201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我国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市场化机制,防范清算风险,维护支付体系稳定,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予以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成为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未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本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