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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5-03-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厦门社会保险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