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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21年09月08日 16:56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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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8年4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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